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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对市长说

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临湘市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市长信箱对临湘市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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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还行人安全路权
来信人: 余涛
来信时间: 2024-12-17 08:48:44
内容:

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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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叫余涛,系西正街居民。本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省委第11巡视组反映市政府门前占用人行道改为停车场,严重影响行人安全的问题,市信访联席办转交振湘公司。市振湘公司于11月25日与我见面并作出了文字回复,振湘公司认可我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振湘公司回复,市政府门前人行道改为停车场,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执行的。

振湘公司答复说如不服其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本人不服其处理意见,认为振湘公司的回复理由不充分,难以人令信服。我的理由如下:

其一,振湘公司回复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为了解决“僵尸车”问题。历史应是向前发展的。以这一理由而改为收费停车场,侵占人行道,置广大行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于理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要解决“僵尸车”问题,是不是可让交警抄牌或沿路边打上隔离桩?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危作为出发点,而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

其二,关于振湘集团是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言外之意是无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回复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临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介绍来看,振相集团位列于财政局和人社局之间,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其背景和职能。作为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履行其社会职能。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谁建谁管谁受益谁负责,这一点是不言而喻,不容置疑的。

众所周知,这一停车场原为市人民政府通道和人行道。改为停车场后,给行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本人在这里曾两次险遭车祸),特别是附近有两家幼儿园,其中机关幼儿园近300名幼儿都要从收费入口处经过,每当上下班,入园和放学时人流车流汇在一起相当危险。在这里行人哪有安全感,家长及行人怨声载道。

因此,本人听取广大行人及幼儿家长意见后向市政府呼吁,尽快拆除这一停车场还原为人行道,给路人以踏踏实实的安全行路权。

另外,本人将保留采取其他途径(如上访,呼请新媒体关注与支持,法律途径等)来争取我们行人安全的路权的权利。      

2024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件1:人1.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振湘集团
回复时间: 2024-12-25 09:19:14
回复内容:

  关于落实市长信箱(204255)号的回复函

  余涛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根据您来信的内容,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临湘市人民政府门口的停车场,人车混同,要求还行人路权的问题,我公司工作人员查阅了建设相关资料,核实了事由背景。该停车场是根据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第9次会议纪要、2021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遵照执行。2021年,由惠临公司会同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城管街道科学选址,加大投入力争新建8-10个社会或收费停车场,新增停车位1500个以上,并在部分主次干道设置“咪表”停车位充分提高有限车位的周转率,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同时市城管局和市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完善城区交通标识、标牌、标线设置和规划。

  关于余涛先生提出还行人安全路权的问题。一是因历史原因,当时市政府前坪停放“僵尸”车辆较多,道路也没有硬化,我公司遵照市政府会议纪要进行整改,协调城管、自资等部门对政府前坪改造,很大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启动无人收费,收费标准在发改备案并公示,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并在停车场内安排了值班巡查。二是如要实现人行道与停车场分离,振湘集团作为企业身份,无行政职能,只能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规划调整后进行整改。三是建议余涛先生同时向城管、自资、交通部门反映该情况,我公司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在有条件实施人行道功能完善、设施改造升级的地段进行科学合理的建设,在今后的人行道改造项目中将参照热心市政公益事业人士提出的先进方案进行。

  感谢您对湖南振湘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振湘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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